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85517223,85510700 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新经纪,新视界

首页 > 会员中心 > 协会说法 >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一、办理事项
  名称变更登记、坐落变更登记、现状变更登记;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其他房屋变更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36条、第37条。
三、实施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所有权主体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符合法定形式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证明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坐落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证明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三)现状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证明
  4、规划许可变更证明及附件、附图
  5、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规划验收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8、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9、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10、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证明
  4、房屋分割、合并的原因证明文件
  5、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6、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施工设计图(房屋分割、合并后建筑结构发生变化的提交)
  7、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8、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五)其他房屋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结婚证
  4、房屋所有权证
  注:其他房屋变更登记适用范围:
  1、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者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办理变更登记; 
  2、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登记至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夫妻双方自愿约定另一方(单方)所有的,办理变更登记;
  3、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中注明原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后各占50%等相关约定,需办理变更登记。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办理变更登记。
六、审查内容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6、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自然人名称变更登记、坐落变更登记、其他房屋变更登记的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单位名称变更登记、现状变更登记和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的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复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注:所有权名称(自然人)变更登记实现“立等可取”。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权证印花税:
  每本5元 。
  3、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登记费减半收取。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6号)
十一、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2、不同意:出具不予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 。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8548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