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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抵债转移登记)

一、办理事项
  抵债转移登记(私房抵债、自管房抵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真实、有效
  (三)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相互对应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属违法建筑物、临时建筑物;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符合有关房屋基本单元的规定,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或者其他方式依法限制处分期间,权利人申请处分的;
  7、房屋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8、土地单独设定抵押未予解除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房屋等申请抵押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测绘平面图
  5、抵债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6、房屋计税价格证明
  7、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个人办理另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申请处分的,委托职业律师且有律师事务所证明函件的不需公证)
  4、受托人身份证明
单位办理另需提交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单位受托人身份证明
  5、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转让房屋应提交有权批准处置转让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初审→复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注销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5元/㎡、非住宅11元/㎡。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土地收益金:
  按照房屋划拨土地性质的占地面积、等级和用途缴纳。
  4、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宅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及权证登记年限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应纳税额的1%核定征收 或应纳税所得额的20%查账征收,非住宅按应纳税额的3%核定征收或应纳税所得额的20%查账征收。
  5、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住宅按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及权证登记年限的不同情况分别5.7%全额、差额征收或免征,单位住宅按5.7%差额征收;非住宅按5.7%差额的征收。
  6、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6%征收,非住宅按4% 、6%征收。
  7、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住宅按应纳税额的7%征收(住宅免征),单位转让城区房屋按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分别为5%、7%、9%;单位转让远城区房屋按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分别为5%、6%、8%。
  8、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9、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10、工本费:
  每本10元。
  (二)收费依据:
  1、鄂价房服[2008]109号;
  2、武价房[2008]87号;
  3、发改价格[2008]924号;
  4、武价房字[2002]74号;
  5、鄂价房服(2002)77号;
  6、鄂价规[2011]27号;
  7、武价房[2011]45;
  8、鄂价房服[2007]77号;
  9、武价房[2007]43号;
  10、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十一、办理结果
  1、记载于登记薄,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2、申请人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或各区房管(产)局发证窗口领取权证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8548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