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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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经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市中介协会、各经纪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局定于2010年一季度在全市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经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在2009年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售现象的整治和管理,2010年一季度将就全市涉及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上市转让或出租,廉租住房的转租等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的超营业范围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秩序,切实维护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社会公平性。
 
  二、专项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专项检查内容
  一是经纪机构或经纪人擅自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廉租住房的买卖、租赁、转让、调换信息的;
  二是经纪机构或经纪人擅自接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委托办理《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取得廉租住房居住指标或违规倒卖上述相关指标的;
  三是擅自接受委托,代理、代办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廉租住房买卖、租赁手续的;
  四是违反《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个人私下出租、转让禁止入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以及通过网络发布上述相关广告或信息的。
  (二)专项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范围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
  各远城区房产局也应按照上述专项检查要求对2006年以来已建设竣工的保障性住房自行开展检查,并加强规范化管理。
  (三)专项检查方式
  1、全面自查阶段(2010年1月4日至1月31日)
  各区房产局明确检查责任和范围,做好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组织部署辖区内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各经纪机构于1月31日前完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各区局。
  各区局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线索的渠道,向社会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投诉举报的线索要进行认真调查,逐件核实。
  2、集中排查阶段(2010年2月1日-3月10日)
  各区房产局在自查阶段基础上,结合本辖区重点地段、重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群众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重点排查,同时将清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局。报告内容应包括:(1)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2)房地产经纪机构超越经营范围活动的类型及特征;(3)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附案例报告);(4)管理建议及下步工作计划。
  3、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3月1日-3月31日)
  市、区房产部门根据各区前阶段清理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检查内容: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较集中的住宅小区周边的经纪机构;二是规模较大,设有较多分经营点或加盟经营店较多的经纪机构;三是针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一经核实,从严查处。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形成有效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市局将全市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项目名称通过媒体和房产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增加公众知晓度和政策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抵制和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
  各区房产局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周密部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织开展好本辖区经纪机构的检查工作。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要积极配合各区房产局,组织各入会经纪机构积极参加专项检查的宣传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配合收集、整理、上报经纪机构经营情况和自查材料。
  (二)加大惩处力度
  对经纪机构自查阶段暴露的问题,各区房产局要积极加强对经纪机构的宣传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市局。
  各区房产局对集中排查和重点检查阶段以及群众举报发现的违规经营案件,应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继续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廉租住房的买卖、租赁、转让、调换信息的,给予警告并记入经纪机构、经纪人诚信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2、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违规接受委托办理《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手续的,将取消经纪机构从业资格备案证或经纪人资格证,并建议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将收回其从业经纪资格备案证或经纪人资格证。
  3、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弄虚作假办理或倒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指标的,将取消经纪机构从业资格备案证或收回直接责任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并建议工商部门对违规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工作人员擅自接受经纪机构代理代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购买和申请资格,以及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未满5年)和廉租住房租赁备案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对检查中发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和廉租住房承租人的非法买卖、租赁、转让行为,由区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收回或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资格。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社会监督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剖析成因和特点,向社会公示处理结果。建立行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防范、预警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同时,强化宣传工作,让市民充分知晓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