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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房发〔2013〕132号
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
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工商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2013年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2013年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
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附件1)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3年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检查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监督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开悬挂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经纪人证件、居间合同文本、收费标准、工作流程、自律公约等证照的行为;
(三)经纪机构及经纪人未购置登录数字认证锁(Usb-key)的行为;
(四)存在超标准收费及违反价格规定乱收费的行为;
(五)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六)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七)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八)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九)违反《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十)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十一)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二)泄漏、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三)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十四)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营销人员未获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销售现场未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纪人超执业范围代理出售房源等行为。
三、专项治理工作分工
(一)成立工作专班。由市房管、工商部门成立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级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责任,督促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房管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负责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纪服务与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无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四、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各成员单位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专项治理工作范围为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7月)
工作专班印发专项治理通知,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对各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指导,各区房管、工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 - 10月)
1.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8 月上旬各区房管、工商部门组织辖区内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完成自查和整改。 8月15日前,各机构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区房管局。
2.开展全面检查。8月,各区房管、工商部门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房管局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普查清理,建立台账。9月15日前,各区房管、工商部门将本区检查情况、典型案例及辖区内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项目和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汇总表及选出本区重点区域、重要街道、需集中处理的案件及参加集中检查人员名单等一并上报市工作专班。
3.重点抽查。9月下旬,由市房管、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区域、重要街道进行重点抽查,对重大投诉案件集中进行查处(市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待发),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迎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房管、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8月上旬,各区局将本区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方案报市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房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房管、工商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可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经纪人员要依法处以罚款。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房管、工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五)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各级房管、工商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等制度。积极配合我市全面推进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使用,为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查询核实等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六)推进诚信守法经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诚信守法经营,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对未进行自查或拒不配合检查工作、不及时整改,尤其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检查核实后将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谈 旭 联系电话:85482269)
附件: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建部工商总局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6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
3、各区房管工商举报电话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