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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武政办〔2011〕27号)文件要求,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进入“网上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三、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向所购住房管辖的房管部门(机构)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办理存量住房合同备案及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四、各级房管部门应加大对此次限购政策调整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人的政策提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原2011年1月14日市房管局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武房发〔2011〕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一、限购政策有关规定
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
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签约及备案工作流程
住房限购政策签约及备案工作流程分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工作流程由资料核验、资格核查、网上签约、合同备案、产权登记等环节组成。
1、资料核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资料真实性的核验义务。购房人在购买住房时,应如实向企业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配合企业上报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
2、资格核查
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在《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系统”)中对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核查。未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的,不能进行网上签约。
企业在申请购房资格核查时,应在合同备案系统中选定购房人所购住房,通过房屋列表的“资格核查”栏目,按要求输入核验后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与购房人关系、是否本市户籍),合同备案系统将上述信息上传送至市房产信息中心。
市房产信息中心在接收到待查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在全市合同备案系统和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发证系统”)中查询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信息,并在48小时内将查询结果反馈到合同备案系统。
查询结果反馈前,合同备案系统将购房人所选购住房予以锁定。企业在查询结果反馈前可撤销购房人的查询申请,撤销后该套房屋解除锁定。
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企业可打印并向购房人出具该套住房《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结果通知单》),购房人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48小时内持《结果通知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向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查,填写《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申请表》(见附件2)。市房产信息中心及时复查后,应对复查结果出具《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3)。符合限购政策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购房人与所购房屋进行关联,并解除房屋锁定,可进行网上签约;仍不符合限购政策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该套房屋解锁并返回到待查询状态。
3、网上签约
符合购房条件的,合同备案系统将房屋座落与查询购房人姓名关联,并将锁定状态解开,购房双方可以进行正式网上签约,打印并签署纸质合同,同时还将随合同一并打印《承诺书》(见附件4)及《结果通知单》,网上签约成功后购房双方不得自行撤销合同。
《承诺书》由购房人签字确认,阐明购房人已阅读限购政策内容,对提供的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及付款方式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资料,购房人愿意承担导致不能合同备案及房产登记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4、合同备案
企业应在网上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备案上报清册、全套纸质合同、《结果通知单》、《承诺书》(原件)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到项目管辖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应认真核实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同时留存一份纸质合同、《结果通知单》和《承诺书》。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全套收件资料,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合同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
5、产权登记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在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收取《结果通知单》和《承诺书》。房产登记管理部门需要认真复核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和住房情况,符合购房条件的,予以登记办证;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登记。
(二)二手住房交易
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工作流程由网上预签、资料核验、资格核查、告知查询、合同备案及收件办证等环节组成。
1、网上预签
购房人需认真阅读相关限购政策后,可先行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scxx.whfcj.gov.cn,以下简称“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亦可在所购住房管辖的房产管理部门(机构)进行合同文本输入。
2、资料核验
购房人持规定的资料原件向所购住房管辖的房产管理部门(机构)申请购房资格核查,购房人因故需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购房人(委托人)应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配合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购房资格核查。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购房资格核查时,应对购房人提示告知限购政策规定和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有关证明资料,核验后留存复印件。
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二手房备案系统”)“资格核查”栏目,输入已通过核验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并向购房人(委托人)开具《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见附件6,以下简称《核查回执单》)。
3、资格核查
市房产信息中心在接收到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在合同备案系统和登记发证系统中查询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信息,并在48小时内将查询结果反馈到二手房备案系统。
4、告知查询
购房人(委托人)在申请查询48小时后,可通过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核查回执单》编号(最后五位数字)、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购房人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48小时内持《核查回执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向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查,填写《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申请表》)。市房产信息中心及时复查后,应对复查结果出具《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结果通知单》。符合限购政策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购房人与所购房屋进行关联,可进行合同文本打印及签订备案;仍不符合限购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文本打印及签订备案。
5、合同备案及收件办证
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双方可持《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收件材料及《核查回执单》到房产管理部门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还将随合同一并打印《承诺书》、《结果通知单》,交易双方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收件手续。
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文本打印及签订备案,退回全套收件资料,并向购房人出具《结果通知单》。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二手住房交易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三、购房资格查询需要提交的资料
购房人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三)购房人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交在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定(建房[2010]186号)的要求执行。境外个人购房除提交护照、港澳台身份证或回乡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四、其他说明
房管部门和企业使用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软件的详细操作说明,具体见《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操作手册》和《武汉市二手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操作手册》,其另行制发。
附件:
1、《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通知单》(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共用);
2、《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申请表》(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共用);
3、《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结果通知单》(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共用);
4、《政策提示及承诺书》(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共用);
5、《不予合同备案通知书》(新建商品住房用)
6、《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二手住房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通知单
核查记录编号:
根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经查截至 年 月 日,购房人 (身份证件号: )符合/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具备/不具备购买住房资格。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
购房人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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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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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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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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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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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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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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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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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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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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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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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购房人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48小时内持本通知单、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房产信息中心(江岸区高雄路166号)申请异议复查。
系统打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申请表
编号:
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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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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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记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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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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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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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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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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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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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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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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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号
(合同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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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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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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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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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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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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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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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申请
复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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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
(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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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房)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结果通知单
复查记录编号:
根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经查截至 年 月 日,购房人 (身份证件号: )及家庭成员符合/不符合限购政策的规定,具备/不具备购买住房资格。并附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下: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
购房人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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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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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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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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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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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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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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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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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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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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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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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打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政 策 提 示
1、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武政办[2011]2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2、家庭成员全部为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部分为非本市户籍,但购房人为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市户籍,但购房人可提供本市一年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均可按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购买住房;
3、境外个人购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境外个人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及个人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4、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人已分别拥有一套住房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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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截至 年 月 日, 本人已阅读《政策提示》所列限购政策内容,本人承诺遵守限购政策的规定,提供的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属实。如本人承诺与事实不符,违反限购政策规定导致所购住房不能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或房地产登记,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并附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下:
承诺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购房人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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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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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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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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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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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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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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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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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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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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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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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不予合同备案通知书
编号:
:
经核实,你公司申报的以下商品住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及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现将申请备案资料退回你公司。请你公司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到武汉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网上签约注销手续。附《商品住房合同不予备案清单》。
商品住房合同不予备案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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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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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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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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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盖章)
附件6:
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编号:
经查验,购房人 身份证件号: ;(委托人: 身份证件号: )已认真阅读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其提交的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现予以受理购房资格核查。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下: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
购房人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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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购房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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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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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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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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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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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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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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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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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购房人(委托人)可在申请查询48小时后,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本回执单编号(最后五位数字)、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2、购房人凭本回执单到房管部门领取《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通知单》。
系统打印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