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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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依法依规经营,抵制转租群租交易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

  近期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兴麟、德邦房地产经纪公司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仅在宁夏、内蒙古、陕西、甘肃四省区采取违规代收购房款、交易不成功不及时退款、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购房手续等方式,骗取当事人1200余户,欠下上千名员工的工资,涉及金额超过2亿元。在我省“兴麟、德邦系”注册有两大公司,包括武汉睿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宜昌金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中,武汉共有1家机构14家分经营门店,宜昌12家门店。近期,26家门店公司负责人突然失去联系,所有门店关门。同时,根据我市近期各区房管部门相继接到投诉部分经纪机构及从业经纪人员涉嫌同类违规行为及存在从事房屋转租交易,至此引发相关合同纠纷投诉增多,对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我协会本着维护武汉市房产经纪市场良好秩序、推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特择选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国家《物权法》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郑重倡导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依法依规经营执业,自觉抵制转租群租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租赁双方及第三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约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现将相关法律法规选摘如下:

  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
  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此,我们倡导: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经纪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各项房地产经营服务活动。不违规代理不具备租赁条件的房屋,不转租改造群租房,恪守诚实信用,抵制合同欺诈,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诺。

  我们申明:凡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转租群租交易,引发纠纷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整改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查证属实,协会将第一时间通过行业协会网予以行业通报,经媒体曝光;并根据事件影响程度提请市房管部门限制备案或提请市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资格。

  我们真诚的希望,我市广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能够加入到 “武汉市诚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列,响应我们的倡议,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责任,为武汉市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