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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预通知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1]128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为方便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及时接受业务培训,经省建设厅同意,省房地产业协会将合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在我省举办一期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后三年内未进行初始注册的人员。
二、培训学时
培训时间为三天半,共计30学时。
三、其他事项
2008年下半年我会将举办一期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培训班,请收到此通知后,及时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安排房地产经纪人参加培训,并将报名回执表(见附件)于9月20日前传真到省房协,我会将根据预报名情况进行安排。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将通过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或其他方式通知。
联系人:范莉,联系电话:027-68873075(办)68873344(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