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管理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商业银行、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全面规范和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一)切实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凡通过居间代理的存量房经纪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设资金专项帐户和使用存量房居间合同备案软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认真执行房地产交易窗口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身份效验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大力配合和支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增设受理网点和专项受理窗口,优化内部运作流程,缩短监管资金流转时间,方便交易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推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房产管理部门要与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协作,认真检查和监督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的使用情况,对违反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使用规定或不使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存量房居间(买卖)和个人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与备案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认真推进存量房居间(买卖)和个人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严格审查存量房交易合同中的内容与价格,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决杜绝经纪机构与交易当事人通过协商以个人自行交易的方式申报办理存量房交易,从而回避资金监管的行为发生。
二、进一步加大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力度
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于本月内开展一次房地产经纪市场的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本区域内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经纪门点),重点检查近期业务扩张较快、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经纪门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2007年11月1日-12月31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房屋套数及金额,以及挪用占用客户交易资金等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经营门点是否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备案证、行业自律公约;是否按标准收费并予公示情况;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有执业资格并挂牌上岗;是否统一在网上使用《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并进行公示情况等。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是否发布虚假房屋信息,或以欺骗手段促成房屋交易。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是否存在骗取中介费或看房费,隐瞒价格或超过合同委托价格挂牌出售房源信息,并赚取差价的行为。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是否有重大投诉情况且未及时解决。
三、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查处力度
房产管理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典型案例要有选择的公开曝光;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并督促到位;属于房地产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经纪执业资格,并依违法违规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对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不积极配合,以及未按期整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房产管理部门和中介协会要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记录、公示程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收回其资格备案证与个人资格证书,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曝光。
五、进一步发挥协会作用,引导市场倡导诚信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要主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觉遵守《武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兑现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资金监管承诺。要将资金监管完成情况作为评选诚信中介的必备条件,积极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备案和资金监管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的宣传与指导,为规范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
房产管理部门和中介协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建立检查工作专班,明确检查重点和方式,落实职责分工。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要密切关注房地产经纪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认真研究应对措施,做好工作预案,妥善解决。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要于2008年1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情况、市场专项检查情况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情况一并书面报送市局。
附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doc
二ΟΟ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