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85517223,85510700 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新经纪,新视界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温馨小提示」2018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本周末(21日、22日)开考!

「温馨小提示」2018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本周末(21日、22日)开考!

 

  2018年上半年四月份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本周末开考了啊!!!提醒报名参加的考生,了解考试时间、地点,做好出行路线的攻略,带好考试需要的工具,珍惜这次参加考试的机会,积极备考!顺利通过!!

一、考试时间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4月21日(周六)09:00-11:30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

4月21日(周六)14:00-16:30 《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

4月22日(周日)09:00-11:30 《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

4月22日(周日)14:00-16:30 《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

4月21日(周六)09:00-10:30 《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

4月21日(周六)13:00-14:30 《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

二、考试地点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场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实验楼4号

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

交通指引:市内在民族大道光谷广场乘坐913到高新大道教育中路站下车;或在珞喻路光谷广场乘坐756、786等到高新二路湖口站下车。
 

温馨提示:
1、这个考点在光谷广场东南方向三环线附近,停车方便,自驾的考生可以走高新大道或者三环线直接导航过去,从光谷广场开车到学校考点预计车程20至30分钟;

2、乘坐公交的考生,可以到达2号线地铁光谷广场站后,再转乘公交(注意光谷民族大道公交站比较方便),从光谷广场乘公交到学校考点预计有30分钟的车程和校内步行10分钟的路途。所以考生最好8点之前要赶到光谷广场转乘。

3、蔡甸、汉南、黄陂、新洲路途较远的远城区考生,建议提前一天借住在光谷广场或者学校考点附近的朋友亲戚家中,或者附近酒店入住。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考场

◎华中科技大学_同济校区

交通指引:市内乘地铁2号线在青年路站下车;或者可乘10、38、79、526、584、585、208、603、703、704、715、720、721公交到青年路地铁青年路站下车;或者可乘1、46、701到解放大道航空路站下车。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交通指引:市内乘715、536、728、510路公交到广埠屯站下或地铁2号线到广埠屯站下J出口。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交通指引:市内乘坐地铁2号线到宝通寺站换乘576路到珞狮路傅家咀站下车。

具体考场考室请参照准考证信息。

三、准考证打印

2018年4月15日至4月22日

四、考试时长

房地产经纪人:2.5小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1.5小时

重要提醒: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定要提前上网打印准考证,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没有带身份证无法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请各位考生妥善安排路线和时间,准时参加考试,并祝愿大家顺利通过!

 

附件:考试纪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