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领导介绍
 - 组织结构
 - 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英文译名为:Wuhan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 缩写为:WHR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租赁、市场评估的代理、咨询、代销等中介业务和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洽谈、营销、展示行情、交流信息、咨询代理等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组织。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深化房地产改革,研究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武汉市长江日报路93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沟通房地产供需双方的渠道,维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探讨,提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发展政策的建议,努力培育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繁荣与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工作发展的规划、逐步建立房地产经营、销售、物业等中介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行业整体经营,扩大经营规模;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政策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发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代理服务;
(五)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培训房地产专业人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六)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房地产经济、技术、学术及相关市场信息的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政府及社会各届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利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八)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所有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经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四)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信誉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通过提案和建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且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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